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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通知

2019年06月03日 08:59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11日起正式实施,除提高起征点以外,还新增五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信息、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截止5月底,学校大部分教职工已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途径自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已享受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还有部分教职工没有采集到相关数据。为了使国家惠民政策能落地,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11日至20191231

二.申报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或登陆个人所得税WEB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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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备材料

1.子女教育:子女教育信息(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段)、子女及配偶身份证号码;

2.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信息(学历或学位教育需准备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需准备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3.大病医疗信息:患者信息、医疗信息(个人负担金额、医药费用总金额);

4.住房贷款利息:产权证明、贷款合同信息;

5.住房租金:住房租赁信息(合同编号、租赁房租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工作城市信息;

6.赡养老人:被赡养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

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操作

计划财务处

201963


附件: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操作(1).pdf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9年出国(境)访学教师行前培训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我校35-64周岁(含)处级及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下的女性教职工妇女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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