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浙财院〔2007〕134号文件《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 申报导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所在专业的培养业务,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且副教授任职时间两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1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三年科研须达到下列条件1-3项中的任1项:
(1)在国家一级B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在国家一级A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1篇论文可抵2篇国家一级B论文;在国家一级A学术刊物上以第二作者发表的1篇论文可抵1篇国家一级B论文)。
(2)在国家一级B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并且主持或视同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按时获准结题或如期在研,或主持对国民经济与科技、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横向项目(单项经费:25万元以上(含),须进校财务账)1项,按时获准结题或如期在研。
(3)在国家一级B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并且作为主持人或视同主持人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市厅级三等奖2项(其中1项须为主持)。
以上业绩均以学校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5.身体健康,且申报时距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条 导师遴选程序
1.凡符合导师基本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2.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的《简况表》由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并公示,提交校研究生处等部门进行复核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 选聘 补充办法
抄送:校研究生处 人事处
浙江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2010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