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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与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11月01日 14:21  点击:[]

 

 

 

 

 

 

 

 


浙财大〔2018186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与校级

研究所(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与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 经大学

                                 2018711

 

 

 

 

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与校级研究所(中心)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学校特色研究院与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健康发展,切实发挥特色研究院与校级研究所(中心)的作用,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1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研究院是指学校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174号)批准后正式下文成立的非独立性研究机构;校级研究所(中心)是指学校正式下文设立的研究所(中心),包括纳入特色研究院的校级研究所(中心)和未纳入特色研究院管理的校级研究所(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工作分为特色研究院考核与未纳入特色研究院管理的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两类。

第四条 特色研究院的考核与二级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限一致,校级研究所(中心)自2018年开始每三年作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特色研究院考核和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成果考核两部分组成。过程考核是指对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的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研究团队建设、研究特色凝练、重大重点课题(奖项、平台)申报组织、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参与等。

第六条 成果考核是指对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效进行考核。纳入成果考核的科研成果包括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论文、著作、获奖、批示和成果采纳等。成果考核强调人均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了简化考核,提高效率,成果考核实行代表作制度,实行限项填报。

第七条 过程考核、成果考核占总考核得分的权重分别为40%60%。过程考核得分由校外专家打分加总而成。科研处根据考核表中填报并经审核通过的科研成果的工作当量总和除以特色研究院、校级研究所(中心)的研究人员人数计算得到人均成果指标,科研成果的工作当量根据学校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人员人数根据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表填报数据统计。不同特色研究院之间、不同校级研究所(中心)之间研究人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校级研究所(中心)的研究人员最少不得少于5人。校外专家根据人均成果指标,结合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的学科差异进行打分加总获得成果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八条 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流程如下:

1. 各校级研究所(中心)于考核期满后第一年的3月份向科研处上交考核表(由科研处统一制作);

2. 科研处在进行形式审查、成果核实基础上,对符合考核要求的考核表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3. 公示期满后,科研处根据校级研究所(中心)上交的考核表中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并计算人均科研成果得分。

4. 科研处邀请校外专家(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考评小组,按照校级研究所(中心)提供的考核表内容,结合学科差异,对各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过程考核进行打分(满分100分),所有专家打分加总后形成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过程考核得分;校外专家按照人均科研成果得分、结合校级研究所(中心)的学科差异对成果考核进行打分(满分100分),所有专家打分加总后形成校级研究所(中心)的成果考核得分;根据第七条设定的权重,加权计算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考核总分;按照设定的考核结果比例结构,根据考核总分排名确定考核结果。

5. 在校园网公示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下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特色研究院考核流程如下:

1. 各特色研究院于考核期满后第一年的3月份向科研处上交考核表(由科研处统一制作);

2. 科研处在进行形式审查、成果核实基础上,对符合考核要求的考核表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科研处根据特色研究院上交的考核表中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并计算人均科研成果得分。

4. 科研处邀请校外专家(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考评小组,按照考核表内容,结合学科差异,对特色研究院的过程考核进行打分(满分100分),所有专家打分加总后形成过程考核得分;按照人均科研成果得分,结合特色研究院的学科差异对成果考核进行打分(满分100分),所有专家打分加总后形成成果考核得分;根据第七条设定的权重,加权计算特色研究院的考核总分。按照设定的考核结果比例结构,根据考核总分排名确定考核结果。

5. 在校园网公示特色研究院的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下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使用

第十条 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均按照各自总数的20%的比例设立优秀名额;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采用末位淘汰制,每期考核按照考核总分排名,排位最后2名的校级研究所(中心)认定为不合格。在考核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称号的特色研究院或校级研究所(中心)免考核,考核结果认定为优秀。不参加规定考核的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特色研究院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行经费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校级研究所(中心)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后续科研平台建设、学科建设政策相挂钩。考核优秀的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并对其所属学科在经费、办公场地等资源配置上予以相应的政策倾斜。

第十三条对于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特色研究院和校级研究所(中心),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连续两个考核期考核不合格,将予以撤销,收回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人事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07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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