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2017〕4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
经大学
2017年1月5日
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机构设置方案》(浙财大党〔2015〕45号),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特色研究院,统一协调管理所在学院(部)的相关研究平台。为充分发挥特色研究院的作用,切实做好特色研究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研究院应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实现学校统筹管理和学院个性化发展有效结合,以凝练研究特色、培育科研团队、推进学科交叉、打造高端智库、促进博士后培养为基本职能。
第三条 根据学科特色、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特色研究院以研究方向为基础设立对应的研究所(中心)。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特色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监督职能,各学院(部)负责特色研究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设立特色研究院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扎实的科研基础。已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数量的高层次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研究组织能力和水平。
2.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紧扣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凝练出研究特色和研究方向。
3.具备明确的研究团队。根据设立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科研团队。各学院新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需进入特色研究院,进行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科研考核。
4.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规划。明确特色研究院的发展目标与规划,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计划。
5.具备明确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科研支持条件。
第六条 特色研究院设立程序:
各学院(部)提出设立特色研究院的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核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
第七条 特色研究院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下设若干研究所(中心),成立研究所(中心)的基本要求如下:
1.指标控制。为了促进特色研究院做实研究所(中心),实现研究所(中心)的优胜劣汰,学校根据各学院(部)的学科特色、教师人数、特色研究院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确定各特色研究院可设立研究所(中心)的指标。在指标已满的情况下,如特色研究院有重大需求需增加研究所(中心)指标,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根据设立条件审核后正式发文设立。
2.设立原则。特色研究院根据指标数量统一进行规划,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设立和调整研究所(中心)。如果指标名额已满,各特色研究院原则上须在特色研究院内部通过优胜劣汰获得新设立研究所(中心)的指标。
3.设立条件。研究所(中心)设立的基本条件可参考第五条特色研究院成立的基本条件。
4.设立程序。研究所(中心)的成立由特色研究院向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后正式发文设立。
第三章 运 行
第八条 特色研究院应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活动。
第九条 特色研究院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研究目标以及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设定的研究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断提高特色研究院创新活力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 特色研究院对下设的研究所(中心)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考核职能,协调解决研究所(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特色研究院如需聘请校外人员作为研究成员或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特色研究院及下设研究所(中心)对外洽谈或开展合作共建等科研活动时,如需对外签订协议,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特色研究院及研究所(中心)由科研处统一刻制机构专用印章,印章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特色研究院及下设研究所(中心)所有重大事项调整、撤销或合并,应及时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将特色研究院所属研究人员立项课题的管理费返回特色研究院,作为特色研究院的日常运行经费。各学院应给所设立的特色研究院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积极鼓励和支持特色研究院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特色研究院及下设的研究所(中心)实行年度总结和中长期考核制度,实施动态调整与优胜劣汰机制。
第十七条 特色研究院的总结和中长期考核由科研处组织实施;研究所(中心)的总结和考核由所属特色研究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特色研究院于每年12月底向科研处提交当年科研成果、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科研处统一将各特色研究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总结报告在校园网公示。
第十九条 学校对特色研究院实行中长期考核,对特色研究院管理过程和取得成果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期与各学院(部)目标责任考核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特色研究院的中长期考核内容包括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团队培育、日常管理,采用与特色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相对应的对标考核方式确定考核档次。
第二十一条 特色研究院的年度总结与中长期考核细则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特色研究院的中长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中长期考核获得优秀的特色研究院,学校将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给予运行经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参加中长期考核的视为不合格;中长期考核不合格的特色研究院,其所属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连续两次中长期考核不合格的特色研究院,原则上予以撤销和不再聘任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