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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6年10月17日 11:14  点击:[]

各年级、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6-2017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一档名额

二档名额

财政税务学院

58

102

法学院

70

77

工商管理学院

55

81

公共管理学院

72

109

会计学院

54

126

金融学院

42

72

经济学院

49

98

人文与传播学院

104

122

数据科学学院

41

55

外国语学院

38

70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78

117

艺术学院

9

17

本部小计

670

1046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各学院在11月3日前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学院评审结束,在11月5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只要纸质材料);

6.表格《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也可在学生处主页下载

7.所有表格最晚于10月20号(周五)前以班为单位交至各带班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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