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4-2015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
一档名额 |
二档名额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
79 |
139 |
会计学院 |
57 |
128 |
金融学院 |
46 |
81 |
工商管理学院 |
62 |
91 |
信息学院 |
81 |
113 |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
49 |
95 |
法学院 |
77 |
54 |
外国语学院 |
43 |
72 |
人文学院 |
100 |
106 |
艺术学院 |
9 |
30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36 |
60 |
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 |
31 |
77 |
本部小计 |
670 |
1046 |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学院需要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在10月22日前各班生活委员统一将以下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给学生会办公室:联系人:夏同学(661134),邮箱:619235373@qq.com,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班级为单位,只要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中需要注明申请一档或者二档助学金);
(2)《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以班级为单位只交电子稿);
有不明事宜,请联系学院楼409俞老师,联系电话:86735902。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